博白县法院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一日调结两案
一日调结两案 当场履行获赞誉
博白县法院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11月7日上午,博白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何山法官团队连续成功调解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促成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并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一
2024年8月,被告黄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行驶至博白县黄凌镇某村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原告李某的房屋,造成房屋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后,双方就房屋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何山及时赴现场勘查,发现房屋受损程度较轻,涉案金额不大,且双方当事人为邻村居民,彼此相识,具备良好调解基础。然而,原告认为被告同意赔偿的数额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被告则指出原告不允许其将事故车辆拖离维修,给其造成了一定损失,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何山多次与双方沟通,从法理、情理角度阐明调解优势,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签订协议后当场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2300元,并承诺不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真正实现“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案二
2024年12月,被告刘某在驾驶证累积记超过12分且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S209省道121公里+10米处时,将站立在道路路肩上架设电力线路的施工人员罗某、郑某甲撞倒,造成郑某甲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甲、罗某无责任。肇事车辆为罗某所有,未投保任何保险。原告郑某乙、陈某系死者郑某甲的父母,将刘某、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承办法官何山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各方诉求和实际情况组织调解,积极促成共识。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签署谅解书给被告,被告刘某、罗某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给原告277480元。该起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
来源:博白县法院


